联华超市质量管理部 · 数据截止 2026-09-28 · 共 298 条记录 / 18 省
本报告分为五个界面,点击顶部标签切换。
面向商超质量管理部的专项数据分析 · 数据截止 2026-09-28
本页仅作分析与研判,不含逐条明细名单;各被抽样单位、不合格项目、官方链接请见「② 检索索引」。
全部记录来源于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抽检通告或核查处置通告,经多道核验后入库:
171 条记录按采样渠道分为四类。菜场农贸是主体(占比最高),但商超渠道 37 条因直接面向消费者、且出现禁用化合物,质量风险最需警惕。点击下方任一渠道卡片,可直接跳转「② 检索索引」并按该渠道筛选。
牛蛙是绝对高发品类,其次为虾类、黄鳝、黑鱼/乌鱼、鲫鱼等淡水鱼。牛蛙以恩诺沙星(36 条)与呋喃西林代谢物(19 条,禁用)为主,是禁用化合物 + 抗生素超标双重重灾区。
按不合格性质拆解,禁用化合物与抗生素类超标占绝对多数,是商超水产最为棘手的合规红线。
👉 需要逐条明细(被抽样单位、具体项目、官方通告链接)?请点击顶部「② 检索索引」。
从通报发布时间看,不合格信息在 2026 年 5 月与 7 月出现明显高峰——7 月 8 日四川省局单期即通报 30 余条,7 月浙江(省局第22–24期、宁波海曙、台州、新昌)与山东(第14/15/17期)集中发布。
浙江(226 条,含本系统舆情库)体量最大;四川 7 月 8 日单期集中爆出 30 余条;山东、上海、重庆等亦有稳定分布。以下为记录数前 12 的省份:
全部 298 条记录的明细清单 · 支持「区域 / 渠道 / 关键字」三维检索
每条均附官方通告链接,可溯源核验。本页为纯索引,分析研判见「① 分析概览」。也可从①的渠道卡片直接跳入并预筛渠道。
| 通报日期 | 商品 | 被抽样单位 | 不合格项目 | 渠道 | 省份 | 来源 | 通告 |
|---|
面向商超质量管理与经营团队的情报汇编 · 共 290 条真实来源
点击下方品牌分类快速筛选;每条新闻可点击展开查看详情与原文链接,做成可一点即得的索引。
下列 6 条为近 7 天(2026-09-21 起)更新的水产相关消息,优先关注。
面向商超水产采购、品控与陈列团队的品种知识库 · 覆盖贝壳类 / 虾类 / 螃蟹类 / 鱼类 共 38 种
每种水产按「养殖方式 · 适宜季节 · 水温盐度 · 消费者挑选 · 相关文献 · 竞品/养殖场经验」六维展开,点击品种可缩放查看;顶部检索可按关键字筛选。
竞品商超活体水产 / 水产品的价签、POP、海报、APP、直播文案合规速查
仅收录 2026 年竞品宣传(老宣传可能已停用);违规 / 处罚案例不限年份长期保留。
① 输入一条宣传语(或粘贴竞品物料文案),一键扫描 32 类风险维度(共 320+ 触发词),并叠加 15 条模式化正则增强——可识别「倍数/含量比较、价格促销(原价/秒杀/骨折价)、极限销量热度、好评刷单、权威背书滥用、直播剧本演戏、绝对化泛指(天花板/封神/YYDS)、绝对安全承诺、无抗/零添加、有机绿色地标冒用、长江野生江鲜、公序良俗迷信、特殊人群引导、限时稀缺诱导、有奖抽奖」等精确触发词之外的表达;每条命中均绑定具体法条(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GB 28050/10136 等)并给参考改写。② 选一条法规,反查典型违规宣传语。结果含整体风险评级、原文风险高亮、维度分布与组合风险叠加提示。
| 法律法规 | 核心规定(白话释义) | 适用场景 |
|---|---|---|
| 广告法 第四条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所有商品宣传(含水产价签、POP、直播、APP、海报),凡与事实不符或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均落入此条。 |
| 广告法 第九条 |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与其含义相同、近似的(如『顶级』『极品』『第一』『世界级』『首家』『世界领先』)同样禁止。 | 海报、价签、直播话术、APP 商品标题等一切对外商业宣传。 |
| 广告法 第十一条 |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养殖天数(如『吊水30天』『谷饲300天』)、营养数据(『高蛋白』『高出3倍』)、检测/统计结论等必须可验证并标注出处。 |
| 广告法 第十七条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水产等非保健食品不得宣称『降血压』『壮阳』『养生保健』『预防疾病』『药用』等。 |
| 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含:商品性能、功能、产地、质量、成分、生产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与实际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产地造假(如『挪威』实为其他产地)、以养殖冒充野生、数据无依据等核心判定依据。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线下门店、直播、社群(微信群)等场景中,对水产来源、品质的虚假或误导宣传均适用。 |
|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水产食品广告,尤其禁止『可生食/刺身级』『保健养生』『治疗』等越界表述。 |
|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若超市销售水产类保健食品(如鱼油、海参滋补品),须遵守该专门限制。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超市(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主播(代言人)、MCN 机构在虚假水产宣传中均可能担责。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 凡是宣称『有机』的水产/农产品,包装或标签必须同时具备『有机标志+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三要素,缺一不可。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品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无认证却标『有机XX鱼/有机水产』即违规;获证产品在证书载明场所外分装、分割的也不得标『有机』。 |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处罚)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超市标『有机』无三要素或无证时的直接罚则;另可并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按虚假广告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价签、店员口播、社群推送中对水产产地、鲜活度、养殖方式的表述须真实全面。 |
| 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APP、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网店销售水产时的页面宣传、评价管理。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 水产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捕捞日期、等级等标识须真实,不得标假产地。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处罚)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冒用『绿色食品』『地理标志』『有机』等质量标志销售水产的处罚依据。 |
| 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 | 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宴』『特供』『内部专供』等暗示国家机关背书的表述。 | 海报、POP、直播话术中使用『央视/国宴/特供/领导推荐』等名义背书均落入此条。 |
| 广告法 第九条第(七)项 | 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包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 | 水产宣传中『开光/转运/招财/风水』等迷信表述,以及低俗、性暗示文案均属此条红线。 |
| 广告法 第十二条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宣称『国家专利/发明专利/独家技术』须真实标注专利号与种类,否则构成虚假。 |
| 价格法 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全网最低』等水产促销价格行为均适用。 |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 | 经营者标示的『原价』应当为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未注明或者无法证明的,视同虚假优惠折价;『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 水产价签标『原价199 秒杀99』须有真实七日成交价;限时/稀缺须真实,不得虚假倒计时。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水产宣传中『吊打友商/别家都是注水/黑心商家』等贬损同行表述属商业诋毁。 |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2号) | 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不得以『虚假中奖』『百分百中奖』误导。 | 水产『扫码抽奖/集赞送礼/百分百中奖/免费领』等活动须明示规则,不得虚假有奖。 |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 | 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以删减剪辑、虚构剧情、雇佣『托儿』等方式诱导消费。 | 水产直播带货中『演戏砍价/自导自演/托儿带节奏/刷人气』等属明令禁止的虚假营销。 |
|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4、4.1.4.2 | 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添加』类声称不得暗示 competitors 产品含该成分,且应有依据。 | 水产包装/价签标注『不添加防腐剂/零添加/无抗』须有依据,不得误导。 |
|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第5.2条 | 营养声称(如『高蛋白』『高钙』『富含』)应当符合含量要求并满足条件;含量声称、比较声称须有检测数据支撑,不得夸大。 | 水产宣称『高蛋白/富硒/高出3倍/DHA含量高』须达国标声称条件并附检测数据。 |
| 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 动物性水产制品(含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相应安全指标与加工卫生要求;可生食产品须执行更严格的微生物与寄生虫控制标准。 | 标注『可生食/刺身级/寿司级』的水产须达可生食标准并全程冷链,否则须标注加热食用。 |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 | 地理标志产品须在其产地范围内生产并经核准使用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相近、易误认的名称或标志,误导公众。 | 水产冒用『阳澄湖/千岛湖/查干湖』等特定产区名称或地理标志标志属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新增营业额比例罚、梯次监管工具);新增「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 | 围绕促进、开放、规范三条主线,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健全平台责任制度 | 电商平台、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经营者(2026-08-04 截止征求意见) |
|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共8章65条;新增水产调味品、料酒、食用盐、坚果与籽类泥酱等许可类别 | 整合原7个分品类审查细则;删除配制酱油、配制食醋、强力味精等类别;强化原料管控、添加剂使用及标签标识 | 调味品(含水产调味品)生产企业(2026-08-21 截止征求意见) |
| 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 规范使用益生菌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管理,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企业(2026-08-24 截止征求意见) |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 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2026-08-01 截止征求意见) |
|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 负面清单(通用食品广告十五类禁止行为)及酒类广告专项约束 | 食品广告应以健康形式表达、倡导节约绿色低碳;宣传产地/规格/成分须真实,引证内容须标明出处;保健食品及特医食品广告严格按审批发布、不得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十五类禁止行为包括:宣扬暴饮暴食、低俗媚俗;使用『特供』『专供』等关联党政军词汇;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形象;以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动作、暗示饮酒消除紧张焦虑或增加体力等。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广告活动,含直播带货、短视频、社交电商等新型营销;覆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平台及场所管理者、检验机构与行业协会。 |
| 山西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含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五节 网络食品经营) | 草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网络食品经营等作出规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全链条监管(具体条款以征求意见稿全文为准)。 |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市场销售、网络食品经营等。 |
| 关于进一步强化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文(征求意见期2026-07-15至08-14) | 强化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防范『缺斤短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涉及称重计量与价格标示准确性)。 | 集贸市场、商超、水产/果蔬等使用电子计价秤的经营场所,与『称重计价』类食品宣传、标价相关。 |
| 实施价格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全文(征求意见期2026-06-29至07-28) | 拟建立价格监督员制度,强化价格行为社会监督。 | 各类经营者价格行为(含食品零售、促销标价),价格监督员对价格违法线索进行社会监督。 |
| 外卖平台补贴行为规范十条(征求意见稿) 十条规范(征求意见期2026-06-17至07-17,已结束) | 规范外卖平台补贴行为,防止无序价格补贴扰乱市场秩序。 | 外卖平台及入网餐饮商户的补贴、促销、价格宣传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许可管理相关条款 |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拟对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实施许可管理,防范全链条食品安全风险(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全文为准)。 | 重点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企业及运输环节(间接关系食品流通宣传中的来源、运输合规表述)。 |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线索的通告(2026年第96号) 征集范围(一)虚假商业营销、欺诈营销;(二)广告违法违规行为 | 面向社会征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线索: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保健/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夸大功效;以『野生』『特产』等虚假产地、成分、认证宣传;利用科研机构、专家等名义虚假推荐;篡改食品真实感官性状、混淆食品与药品;虚假交易与刷单炒信等。依据市监特食发〔2026〕33号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国市监特食发〔2026〕67号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 | 广东省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直播/短视频/私域营销主体。 |
|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全文(生产许可范围、设施设备、全过程污染防控、食品安全制度四部分) | 明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冷冻饮品;强制建立专用冷库并配温度超限报警装置;新增温湿度与微生物监控、冷库卫生及冷链物流卫生要求;要求建立追溯、自查与召回制度。 | 冷冻饮品生产企业。对超市水产/冷冻品部门的参考价值:宣传“全程冷链”“锁鲜”“可追溯”须有对应的冷库温控记录、报警装置与追溯制度支撑,否则相关宣传缺乏事实依据。 |
| 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正式发布稿,公告〔2026〕18号) 一、适用范围;二、广告发布要求(一)—(四);三、负面清单 | 食品广告宣传的产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须与实际相符;涉及主体信息须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一致;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须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资质并核对内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设计制作、不得发布;受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且明知或应知结果用于广告的,认定为广告经营者。 |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注意:本条为2026-07-30 正式发布版(公告〔2026〕18号),与库中已有的『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条目为同一文件的不同阶段,正式版已具备执行口径与文号,建议以本条为准。 |
| GB/T 29602-2026 固体饮料质量要求 分类体系;标签与包装(命名与属性标示、强制警示信息、宣传与声称禁令) | 普通食品(固体饮料)不得通过名称、工艺、原料、图案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不得暗示适用于老人、孕产妇、病人等特定人群,全品类禁止“代餐”“营养粉”表述,并须以不小于版面20%的黑体警示区声明不能替代特殊食品。 | 超市自有品牌及代销的固体饮料类商品(含蛋白粉、乳酸菌粉、电解质冲剂等)标签与线上详情页。对水产品类的类推意义:借“工艺/原料/产地”名义暗示滋补、保健、适合老人病人的表述(如“术后进补”“老人小孩都能吃的营养鱼”)正是监管收紧方向,水产 POP、价签、直播话术应同步排查。 |
| 2026年版广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操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全文(企业标准备案操作流程) | 规范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适用情形、材料要求与办理流程,企业标准须经备案方可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对外标注。 | 自有品牌水产/预制水产制品若以企业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标签与宣传页标注的“执行标准”编号必须真实、现行有效且完成备案。参照既有处罚案例(标签执行标准已废止被认定违法),采购准入应把执行标准有效性列为必检项。 |
| 水产养殖滥用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农办渔〔2026〕6号) 全文(整治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 以“少用药、不用药”为导向,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与休药期执行,强化过程执法与出塘上市把关,对滥用药风险高的养殖方式实施重点监管。 | 水产供应商准入与门店宣传:凡对外宣称“无抗”“零药残”“绿色养殖”“生态养殖”的水产商品,须能出具供应商用药记录、休药期证明及批批药残检测报告;无证据支撑的“无抗”类宣传语存在被认定为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风险,建议改为可核验的客观表述(如注明检测机构、检测批次与项目)。 |
点击品牌展开,查看具体标语、物料、来源与可借鉴做法。标签说明: 正面样板 官方媒体作为正面做法报道的竞品宣传; 竞品宣传实录 媒体如实记录的竞品宣传; 报道指出问题 媒体报道/调查明确指出存在问题的竞品宣传; 违法(处罚通报) 已被监管处罚通报认定的案例。
标注原则:本库严格依据公开报道原文。除报道原文明确判定违法(即监管处罚通报)外,不对竞品宣传作自行违法定性;官方媒体正面报道的做法即视为可借鉴样板。
来自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典型案例及上海/浙江/四川/安徽等地处罚公告,长期有效、作反面教材。
✅ 凡写「有机」:必须同时展示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 17/18 位有机码 + 认证机构名称,缺一项即违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禁用绝对化用语:「最/第一/顶级/极品/最佳/国家级/世界领先/首家」等(广告法第九条)。
✅ 养殖天数、营养倍数、百分比等数据:须有检测报告/养殖档案佐证并标注出处(广告法第十一条)。
✅ 产地声称(挪威/舟山/澜沧江/进口):须有供应链溯源记录,不得虚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普通水产严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壮阳、养生(广告法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检测报告原件、认证证书、进货查验记录须留档备查;线上线下宣传口径须一致。
✅ 「野生/江鲜/长江」在十年禁渔背景下属高危,无合法来源证明一律禁用(参考多地处罚案例)。
✅ 物料上线前经法务/合规复核;留存设计稿与审批记录。
每周五自动汇总的行业周报,沿用独立周报版式;可按周下拉切换查看全部往期。数据取自本专题报告数据库对应时段。